两者间的主要差异在于,被执行人因未履行债务义务被列入失信人名单乃依照《失信名单规定》进行;
而被实行限制高消费之措施则依循《限高规定》为之。
此外,被限制高消费的人员需在法定时限内适应特定规定行为;
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设置的期限通常长达两年。
至于实施限制高消费所需的司法程序,即采用限制消费令;
而将某人计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时,通常须以裁判文书作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