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实施方为受损失方支付的补偿费用,其涵盖的具体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必须的营养补充。
对于因为伤害而导致自身残疾等级提高的情况来说,
损害赔偿金、协助行动的辅助器械、
被监护人的生活费用,以及在康复护理或进一步治疗中实际产生的必要康复费用、护理费用和延续性治疗费用等,均应由相应的赔偿实施方承担并进行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