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若要增加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当事人在诉讼期间有权添加和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法院通常会把新增请求和原来的诉讼请求一起审理。
2.申请时要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以及事实根据,比如侵权行为带来的严重精神损害后果等,并且要引用民法典里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作为法律支撑。
3.如果没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该请求,到二审才主张,法院一般会先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功,当事人就得另外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
4.增加诉讼请求必须遵循程序规定,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防止因程序问题致使权利不能及时得到保障。
法律分析:
(1)原告有权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向受理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增加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这是民事诉讼程序赋予当事人的权利,法院通常会将新增请求与原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2)申请增加精神损害赔偿时,要明确具体金额和事实依据,如侵权行为造成的严重精神损害后果等,并且要援引民法典相关规定作为法律依据。
(3)若未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二审中主张的,法院一般先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需另行提起诉讼。
(4)增加诉讼请求务必遵循程序要求,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否则可能因程序问题影响权利救济。
提醒:
增加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要严格遵守法定时间,避免错过期限。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分析。
(一)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向受理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金额及事实依据,如侵权行为造成的严重精神损害后果等,并援引民法典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
(二)若未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二审中提出的话,配合法院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就该精神损害赔偿另行提起诉讼。
(三)严格遵循程序要求,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增加诉讼请求,防止因程序问题影响权利救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此规定为在诉讼中增加相关诉讼请求并合并审理提供了法律支撑。
结论:
原告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向受理法院书面申请增加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若未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二审主张调解不成需另行起诉。
法律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当事人有权在诉讼中增加与本案相关的诉讼请求,法院会合并审理。原告申请增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时,要明确具体金额和事实依据,如侵权造成的严重精神损害后果,同时以民法典中精神损害赔偿相关规定为法律依据。若错过一审辩论终结前的时机,二审提出该主张,法院会先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就得另行起诉。所以,增加诉讼请求要遵循程序要求,在法定时限内提出,防止因程序问题影响权利救济。如果遇到此类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1.原告有权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向受理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来增加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通常会将新增请求与原诉讼请求合并审理,这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合理的权利体现。在申请时,必须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金额和事实依据,例如侵权行为带来的严重精神损害后果等,并且要援引民法典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作为法律支撑。若未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二审主张时法院一般先调解,调解不成则需另行起诉。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原告若有增加精神损害赔偿诉求的意向,应尽早准备,提前收集好相关证据,明确具体赔偿金额及事实依据。
-严格遵循程序要求,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及时提交书面申请。
-若不慎错过一审时机,在二审中积极配合法院调解工作。
律师解析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一般来说,以营利为目的侵害他人人格权者,行为人往往从侵权行为中获有利益,具有较好的赔偿能力。因此,对于这类侵权行为,根据其获利情况而增大赔偿金额,有利于从经济上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更好地慰抚受害者。在其他情况下,则要考察行为人的经济状况,经济状况良好,可以适当判令多陪;反之则酌情予以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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