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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附属物补偿标准

关于我国针对征收土地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具体划分如下:
首先是土地补偿费用,其次为安置补助费用,最后还包括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用;
同时在被征收的土地之上的附着物以及树木的补偿标准,则依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颁布的相关法规进行明确规定;
此外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必须要保证给予被征地农民以公平、合理的补偿,并且确保他们现有的生活水平不会有所下降,短期及长期的生计得到充分保障;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排放土地的行为,应该依法依规及时地全额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用以及农村民众的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等的补偿费用,同样还要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至于征收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上的土地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这一部分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区片综合地价进行制定与公布。
而区片综合地价的制定工作也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如土地原本使用性质、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应与需求状况、人口分布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同时每隔三年应最少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进行公布。
最后,对于征收除农用地之外的其他类型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的补偿标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进行制定。《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
最新修订:202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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