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未满两周岁的子女
抚养问题时,通常情况下,养护主权会划归至母亲手中;
然而,若母亲方面存在以下任一事项,则应将养护主权交付于父亲手中:
首先,若母亲身患慢性感染病或其他严重病症,使得子女无法与其长期生活在一起;
其次,如存在抚养经济条件却未能尽到养育责任,父亲请求让子女与其共同生活;
再者,由于种种原因,子女确实不适合与母亲共同生活。
至于两周岁及其以上的青少年儿童,如果父亲能够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任何一项,那么将更有可能赢得孩子的
监护权:
(1)拥有稳定的工作以及可观的经济收入。
(2)父母真诚意愿并且具有足够能力协助他们共同照料孩子。
(3)孩子愿意与他生活在一起。
(4)父母已经失去了再生育孩子的能力。
(5)若子女长期处于其身边,改变生活环境将会对子女的健康发展产生明显不利影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