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范畴内,能够构成贪污罪共犯的涉事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
首先是那些与国家公职人员相互勾结,共同利用职权之便,通过侵占、盗窃、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人;
其次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委托,负责管理、运营国有资产的相关人员,他们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占、盗窃、欺诈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国有财物,也将被视为贪污罪的共犯。《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