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在没有直接血统关联的前提下,婚姻关系仍然不一定能够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与支持。
实际上,若双方属于
拟制血亲关系(如已形成事实上的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亲属关系),那么这类亲子关系便被视为不可解除的法定隶属关系,故此种情况下的
当事人无法完成合法的
婚姻登记手续。
由于相关
法规对于
直系血亲禁忌缔
结婚姻的严格规定,同样地,这一条款亦应当适用于涉及到
收养关系以及存在
抚养教育责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婚恋事宜。
然而,若非上述两种情形,即存在无血缘联系的亲戚关系,那么在遵循法律规范的前提下,仍然具备步入婚姻殿堂的资格。《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
旁系血亲
禁止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