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股东侵占自身出资组建的公司或企业财产的行为分析,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当投资者完成出资义务后,相应的资金及资产就应当归属于所属公司或是企业,而不再是属于该股东的私人财富。
因此,倘若股东借助其身份优势以及职位于自己有利的环境下,擅自挪用其出资所积累的公司或企业财产,则同样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的违法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股东若想被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必须证明其确实滥用了行使职务过程中的权力获取了公司或企业财产,倘若股东通过私底下巧取豪夺等并未充分利用职务的手段来进行掠夺,那么这样的行为并不将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针对将承担管理、处理以及实际运用这些财物的责任的公司、企业的高管及其雇员,在利用职权方面动手脚,直接将其所承受相应职责范围内的本公司、企业的财产据为己有的恶劣行径。
尤其是在大型的公司或者企业中,这类现象经常出现在负责销售、策划以及生产的主管,经理,甚至厂长级别的人员身上,主要原因在于他们通常会因为某些正当原因,在特定期限内掌握单位财产的实质操控权力,主导支配权。
(三)对于公司、企业内部不同部门人员间相互配合,秘密窃取本公司、企业财物的情况,此类犯罪行为是指那些发货员、验收员、搬运工以及修理工等肩负着管理、储存以及经管公司、企业财产的数位人员,他们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通过秘密偷窃的手法,窃取本应属于公司、企业的财物。
特别是在具备保安员的机构中,因为所有员工进出机构都会严格进行物品登记,所以这些人员需要与保安员之间进行紧密合作,以便将所窃取的财物安全运送出厂外。
(四)另外一种形式的行为就是虚构事实,掩盖真相,从而赢得本企业的信任从而获得财物的行为。
这种犯罪形式通常是指犯罪嫌疑人通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等手法,非法占有本应属于企业的财务利益。
举个例子来说,收发工作者可以利用职务上的特殊权利,与供应商的员工进行串通,透过虚报收到货物的数量,非法提高单位的支付货款金额;
采购和销售人员可能伪造或更改文件票据;
出差人员更有可能虚报出差开支费用等等。《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