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误工费用,其金额依据受诉人的误工期以及收入状况予以确定。
首先,误工期将会参考受诉人进入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相关证明文档进行认定。
以下材料均可作为误工期认定的有力证据:
(1)病史记录或医院所出具的简要陈述报告,这些报告通常记录了就诊时间、建议休息时间、是否需要特殊营养支持以及是否需安排专项护理人员等详细信息。
(2)误工证明,这是针对具备相关单位及环境条件的当事人而言的,其可向所在单位申请提供加盖公章的误工书面证明。
(3)误工期司法鉴定书。
若对方对上述两项证明持有异议或存在纠纷,受到侵害一方可提请进行误工期司法鉴定,借此确定误工期的具体期限。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误工期的司法鉴定最好应由双方共同委托开展,或者亦可由人民法院挑选适当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因为若仅由一方单独委托所作出的鉴定结果,对方未必会认同,此时受害人享有重新鉴定的权利。
其次,误工费的具体算法则视是否存在稳定收入而有所不同。
对于已拥有稳定收入者,可向其所在单位提出要求,提供盖章确认的书面证明,书面证明信息包括受诉人在该单位的工作时间、职位以及过去一年内的平均月薪等关键数据。
对于无稳定收入者,可以提供过去三年内的收入情况证明,并至所在地区的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开具。
以上证明应详述当事人从事的职业、工作地域、基本工作内容,并附上相关政府部门所出具的权威证明文件。
倘若以上提到的所有证明都无法全部提供,那么受理法院将依据当地同行业或相似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为标准对此进行评估与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