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父母不幸离世,针对农村地区的房产,其子女同样享有法定的继承权。
与此同时,针对房产所附属的宅基地使用权,子女亦可以合法继承。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继承并非局限于具有农村籍贯的子女,而是包括了户口属城镇的子女在内均可依法继承父母在农村宅基地上的使用权。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宅基地使用权并不能作为独立的财产单位进行继承,而仅能随同农村房屋产权的继承同时存在。
继承人应严格遵循“房地一体”的原则,将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产权紧密结合起来,方能确保合理合法的继承权益得以实现。《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十条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
因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在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栏记载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