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满足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时,法庭可能判定调解协议无效并作出离婚裁决:
(一)当事人存在着一夫多妻或与外人非法同居的行为;
(二)家庭内部出现了严重的家庭暴力或虐待儿童或抛弃亲人等恶劣情节;
(三)当事人一直保持着赌博自残、吸食毒品等不良嗜好而且多次教育改正未果;
(四)由于情感不合而长期分居达到或者超过两年时间;
(五)除上述列举以外还有其他引起夫妇之间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
(六)如果有一方被宣告为失踪人口,那么在另外一方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时,法院依法应当准许其离婚。
(七)当经过法院正式宣判不准许离婚之后,双方还需要继续分居长达一年时间以上,在此期间由一方再次向法院申请离婚诉讼后,法院同样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准许其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