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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田征用补偿标准

福建省农田征用补偿标准
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不是固定的,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因为需要参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场价格、政策等,当然,确定补偿数额还是和当事人协商确定最好,这样不会因此产生补偿纠纷。一般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2024-05-03 10:45:08 已帮助192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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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田征用补偿标准
关于征用农田的赔偿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相关的赔偿金额应大致相当于该农田在被征用前所产生的三个年度内的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之间。
具体而言,若涉及到旱田的征用,其平均每亩的赔偿标准为人民币1.3万元;
而如若是水田的征用,其平均每亩的赔偿标准则是2万元;
倘若涉及到了蔬菜田的征用,其平均每亩的赔偿标准又将上升为3万元。
此外,对于征收土地的行为,必须给予公正且合理性强的赔偿,以保证被征用土地的农民们原来的生活水平不受影响,且他们的长远生计也能够得到保障。
对于征用水田等类型的农业用地的情况,其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是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并公布生效的区域综合地价款来加以确认的。
在制定这一综合地价款时,应当全面地考虑土地原有的功能属性、地源条件、产值状况、地理位置、供需关系、人口数量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应对其进行至少每三年一次的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以保持政策的切实可行。
针对除农业用地以外的其他性质的土地、土地上面附着物和青苗等方面的征用,其相应的赔偿标准,应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实际情况来制定。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对于其中被征用的农村村民住宅部分,应当遵循补偿之后再搬迁、居民的居住条件得以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的个人意愿,选择重新分配宅基地建造房屋、提供安置房或选择货币补偿等多种方式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并且还要对因为征用可能涉及到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给予充分的补偿,以确保农村村民居住权的保障及其合法的房产和财产权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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