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伪造或变造的信用卡进行交易的;
或者,通过虚构个人身份信息来获取、申请和使用信用卡的;
(2)利用已经过期或失效的信用卡进行支付活动的;
(3)擅自盗取、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交易的行为;
(4)基于主观故意的原因,故意连续透支他们持有之信用卡至超出规定的额度限度或定期限,尽管经由发卡银行向其发出催缴通知后仍然逾期未偿还透支款项的行径。
以上所述的“恶意透支”,特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越了规定的透支限额或期限,且在收到发卡银行的催收通知后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
对于那些盗窃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犯罪分子,将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