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耕地的征用补偿标准,其中旱地的平均补偿费用为每亩5.3万元,水田则为每亩9万元,蔬菜种植用地为每亩15万元。
2、关于基本农田的征用补偿费率,旱地的平均赔偿款额为每亩5.8万元,水田的平均赔偿款额为每亩9.9万元,菜田的平均赔偿款额则为每亩15.6万元。
3、对林地以及其他类型农用地进行的征用,其平均每亩的补偿金额为13.8万元。
4、对于工矿建设用地、农民居住区、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的征收,其平均每亩的赔偿金则为13.6万元。
5、对于闲置土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以及未被开发的土地的征用,其平均每亩的补偿金额为2.1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