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据追索的法律时效性问题,我们必须重视并及时采取行动以确保权益不受损害。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借据的有效期通常为三年。
在此期间内,债权人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然而若超过此期限,债务人则有权利对已产生的债务提出不予履行的辩护。
然而,当诉讼时效期届满之时,即使义务人仍表示愿意履行债务,但亦不可基于诉讼时效已过而拒绝执行;
同时对于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债务,债权人也无权要求偿还。《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