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条款,针对工厂类建筑物进行的
拆迁工作需补偿如下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对被征用建筑物价值的补偿;
其次是由于征收行为引发的建筑物搬运、暂时性安置事项所需的补偿;
最后是由于征收行为导致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所带来的损失补偿。
在建筑物搬迁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有义务向被征收方支付相应的搬迁费用;
如果被征收方选择通过置换的方式获得补偿,那么在
产权调换房屋正式交付之前,房屋征收部门也应向被征收方支付临时安置费用或提供周转用房以供使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
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
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了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
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