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其行为包括使用假造或复制的信用卡,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真实身份证明而申办的信用卡;
(二)使用已经过期、已被注销或遗失的信用卡;
(三)未经授权,盗用、冒用他人名下的信用卡进行交易活动;
(四)未经批准,故意透支,且在收到发卡银行的催缴通知后仍然未履行还款义务。
在此特别强调,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士借此无理侵占银行资金,超出规定额度或期限进行消费,且经过发卡行多次催促仍未归还欠款的违法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