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夫妻中的任何一方或双方承担相应的债务偿还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涉案的债务系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并被用于维持家庭日常生活、促进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是建立在夫妻双方共同意志基础上产生的,债权人便拥有了向任一方追索的权利;
然而若该债务属于夫妻中某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则应直接向该债务人主张其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