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2021年最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之明文规定,当事人双方在建立法律关系过程中,签订合同的方式既可以是传统的纸质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当然也可以选择其他更加灵活便捷的形式。
而依据第一百三十七条的具体规定,当以对话的方式表达意思表示时,只要对方明确知晓了其所包含的内容,那么这个意思表示就会立即产生效力。
然而,如果是通过非对话的方式来表达意思表示,那么只有当这个意思表示真正抵达对方手中时,才会正式生效。
对于那些采用数据电文这种特殊形式来表达意思表示的情况,如果对方已经明确指定了特定的系统来接收这些数据电文,那么当这些数据电文成功进入到这个特定系统的那一刻起,这个意思表示就开始生效;
反之,如果对方并没有指定特定的系统,但是对方明确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这些数据电文已经进入到了他们自己的系统之中,那么同样也是从这一刻起,这个意思表示开始生效。
此外,如果当事人双方对于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话,那么就必须严格按照他们之间的约定来执行。《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