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有人明知所持有的是由人造卡商制造的信用卡且持有或者运输该类信用卡的数量较大;
或者,持有人知道自己手上的是一张伪造的空白信用卡并持有或者运输,而其数量也被视为较大者;
(二)有足够证据表明,此人长期非法持有他人的信用卡,而且数量较多;
(三)使用了伪造或虚假的身份证明来获取信用卡;
(四)将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买卖交易或为他人办理相关业务,或者向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通过虚假的身份证明获取信用卡。
除此之外,那些实施盗取、收购或者非法传递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均按上述规定加以处罚。
对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职员,如果他们在职位上进行犯罪活动,那么就应依据第四款的规定对其从重处罚。《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