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判处五年或以上刑期的罪犯,一般情况下需服刑一年半之后方可依法获得减刑机会,且两次减刑间应当保持至少两年的时间间距;
而对于被判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人而言,首次减刑的幅度为二年到三年,第二次申请减刑时,两度减刑之间的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两年;
至于那些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他们可以参照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做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适当调整,以此来平衡公正与实用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