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年满十六周岁之成年人犯罪者,皆须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2.对于年满十四周岁但尚未达到十六周岁之未成年人,若其所犯罪行属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并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八项罪名范畴之内,亦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如果已经年满十二周岁,却未到十四周岁的少年度,触犯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行,且致使被害人死亡或使用极其残酷手段使他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极为恶劣,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严格审核批准后进行追诉的情况下,该未成年人也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