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的最低时长为三日。
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普通的刑事拘留期限一般为14天,自犯罪嫌疑人被送入看守所以来计算。
在这14天内,公安机构需向检察机关申请批捕,而检察院审批的时长为7天,包含在原有的14天内。
若经审查予以批准逮捕,则犯罪嫌疑人将继续关押;
倘若不符合逮捕标准,则释放或者变更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2、超出这一期限的刑事拘留期限则延长至37天,在此期间检察院核准时间同样为7天。
在此期限内,侦查机关需要再次向检察院申请批捕。
如果经过审查仍然符合逮捕条件,那么犯罪嫌疑人将会继续关押;
反之,则释放或者撤销相关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