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发生孩子在网吧或其他类似的娱乐活动场所中,因沉迷于游戏而导致意外身亡事故时,相关的经营与管理人员若未能尽职履行其安全保障职责,那么他们须对此类
人身伤害事故负责,需要为自己的过失承担起应有的
侵权赔偿责任。
然而,若是发生由于第三方
责任人的行为直接引发人身伤害事故,那么针对此类情况,则应理所当然地由第三方责任人负担起
侵权责任。
但是,若经营者、管理方或者组织者并没有按照社会准则尽职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的话,他们也有必要承担相应程度的补充性的
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