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评估此事故责任归属时,首先需明确车主责任全在于己身这一前提条件。
其次,将关注点投向车主所驾驶的车辆所投保之险种及其对应的保险偿付额能否足额覆盖全部损失。
在此基础上,一般而言,若保险理赔额可充分弥补损失,则车主无需预先垫付相关费用;
反之,若保险赔偿额不足以覆盖损失,需要通过双方友好协商寻求解决方案,那么,为确保后续与对方有效沟通,车主不妨提前预支部分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