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天。
详细说来,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被拘留者实施逮捕,应于拘留次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审查批准,并可在特殊情况下将申请时间延长至四天。
对于那些流窜多地、屡次犯法以及结伴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提出审查批准的时间更是可以延长到30天。
而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请求逮捕的申请后,最多需在七天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若人民检察院拒绝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必须在收到告知之后立即释放当事人,同时也要将执行情况如实通报给人民检察院知晓。
倘若案件仍需要进一步调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则可依此程序对当事人采取相应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