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只需致电银行与其工作人员进行洽谈,即可采用分期付款或制定定期支付计划的方式来完成还款任务。
只要您能够确保按时还款,银行将不会持续催促甚至可能对您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号)中的相关条例:
第六条明确指出,对于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出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之后三个月内仍未清偿的持卡人,应被视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恶意透支的定义,不论透支金额在1万元至10万元之间还是10万元至100万元或是100万元以上,均应依据该条款所规定的条件确定。
其中,"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上述条例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依然拒绝偿还或尚未偿还的欠款额度,并不包括利息、滞纳金、手续费以及发卡银行在处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其他费用等项目。
另外,《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行为及其处罚标准,其中包括使用伪造信用卡、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领取信用卡、利用作废信用卡、假冒他人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等情况及对应的刑罚规定。《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