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在处理妨害信用卡管理的犯罪案件中具体运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持卡人如果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过了法定的限额或规定的期限进行透支行为,并且经过发卡银行进行了两次有效的催收之后,仍然未在三个月内偿还全部款项的,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定义的“恶意透支”。
在此基础上,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应该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中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最终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逃匿、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的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试图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