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的实行方式是从
婚姻登记机关实际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开始计算,为期三十日。
在这段时间内,申请人若对提出的离婚登记申请打消念头,可随时选择向婚姻
登记机关撤回申请。
若经过了这三十天的冷静期,夫妻二人未能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完成离婚登记手续,则将被视作主动撤回
离婚申请。
首先,当婚姻登记机关接到您们的离婚登记申请,并正式受理的那一刻起,如果在接下来的三十天里,有任意一位
当事人针对申请表达出不同意离婚的态度,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
递交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文件。
其次,从冷静期结束后的第三十一天开始,双方必须亲自来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提交再次确认领取
离婚证书的申请。
如若在此期限内没有进行任何操作或是申请递交,那么就意味着您们已经自动放弃了离婚登记申请,将视为此前提交的离婚申请已被撤回。《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