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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指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的实行方式是从婚姻登记机关实际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开始计算,为期三十日。
在这段时间内,申请人若对提出的离婚登记申请打消念头,可随时选择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
若经过了这三十天的冷静期,夫妻二人未能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完成离婚登记手续,则将被视作主动撤回离婚申请
首先,当婚姻登记机关接到您们的离婚登记申请,并正式受理的那一刻起,如果在接下来的三十天里,有任意一位当事人针对申请表达出不同意离婚的态度,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文件。
其次,从冷静期结束后的第三十一天开始,双方必须亲自来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提交再次确认领取离婚证书的申请。
如若在此期限内没有进行任何操作或是申请递交,那么就意味着您们已经自动放弃了离婚登记申请,将视为此前提交的离婚申请已被撤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最新修订:202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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