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宅基地所引发的纠纷应首先由相关行政部门进行裁决,如对此裁决表示不服从,方可向国家司法机构提出诉讼请求。
倘若未经行政部门裁决就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法院有权拒绝审理此案。
然而,当涉及到侵害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受害者有权利无需经历行政部门的裁决过程,径直向法院提起诉讼。
就房屋拆迁赔偿事宜而言,这属于典型的行政诉讼范畴。
国家司法机构受理以下类型的行政诉讼案件,即:
1、针对行政拘留、暂时扣留或者吊销许可证照、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及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
2、针对个人自由受到限制或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不满的;
3、于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行政机关拒绝接受申请或者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给予回复,且对行政机关就该项行政许可做出的其他决定表示反对的;
4、由于对行政机关对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持有异议而提出诉讼的;
5、针对征收、征用决策及相关赔偿决定表示不满提出的诉讼;
以及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遭到拒绝后,提请诉讼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