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条规范分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的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活动之后能够积极主动地挺身而出,坦白并真实陈述其所犯下的罪责,即构成自首行为。
在此情况下,对这些自首者可以依法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宽大处理。
同时,若犯罪行为相对轻微,亦可不受任何惩罚。
此外,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疑犯、被告人以及正在服刑的罪犯,如能如实交代自身尚未被公诉机关所掌握的其他罪行,也同样视为自首情节。
然而,即使上述人员并不具备前两种自首情节,但只要他们如实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就仍然可以得到从轻处罚的机会。
而且,如果他们因如实供述罪行而成功阻止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那么相应的刑罚也有可能会予以减轻。《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