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乃权利人为其所创之智力劳动成果所拥之专属权利,此种权利通常仅在特定时间段内具有有效性。
各类别如发明、文学与艺术作品及商业领域中所运用之标识、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皆可视为某人或某个组织所独占之知识产权。
依据智力活动成果之差异,知识产权可细分为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等多个类别。
针对以上所述之知识产权,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作出明确之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