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列举了八种醉驾案件不适用于缓刑处理的情形:
(1)醉驾引发交通事故并导致他人受到轻伤及以上程度人身伤害的;
(2)醉酒驾车于高速公路之上的违法行为;
(3)司机饮酒过度并在行驶过程中驾驶营运性机动车、中级以上的机动车车型,或者有严重超员、超载和超速驾驶行为的;
(4)没有合法驾驶汽车资格的(除非驾驶员持有驾驶证且被暂扣、超过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以及驾驶证积分满12分状态未满一年的特殊情况);
(5)明知道所驾驶的车辆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经报废,仍继续驾驶,同时使用无牌机动车或者擅自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照的违法犯罪行为;
(6)在执法人员进行查处时,司机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抵制检查的恶劣行径;
(7)在法律诉讼期间,有意逃避调查或者逃离现场的违法行为;
(8)曾经因为酒后驾车事件遭受处罚,其违规行驶行为发生在三年内,而涉事司机具有醉酒驾驶行为的,其违规行为发生在五年内。《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