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申请可在如下四种情况下提出:
首先是当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由于侵权行为导致永久性的损失或破坏,此物品的所有者以此作为侵权的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时,人民法院应依法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
其次,在涉及到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问题上,如果这种行为导致亲子关系或近亲属之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了严重的伤害,那么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人民法院也应该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决。
第三,当自然人死亡之后,其近亲属因为以下几种侵权行为而遭受精神痛苦,他们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人民法院同样应该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决:
(1)通过侮辱、诽谤、贬损、丑化等方式,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犯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通过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犯死者的隐私;
(3)通过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犯遗体、遗骨。
最后,当自然人的以下几种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他们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人民法院也应该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决: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