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受到
刑事拘留措施,通常并不会导致个人留
有案底。
这里所说的"
案底",可能更准确地定义为只限于经由法院审理并判定有罪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全面个人资料、
犯罪行为详细描述、审判过程及结果等一整套档案材料。
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
拘留作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期间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剥夺
当事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并不具有
刑事处罚性质。
因为它只是侦查过程中所使用的一种
强制措施,所以不太可能产生所谓的案底。
但需注意的是,只有法院做出的刑事处罚才会留下明确的案底记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