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年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此期限从权利人知晓或应该知晓自己的权益遭受损失并获悉责任方之日开始计算。
若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则应遵循该法规的规定执行。
然而,如权利所受损害之日起经过了二十年之久,则人民法院将不再给予保护;
如存在特殊情形,那么人民法院可依据权利人的申请,作出是否准许延长诉讼时效的决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