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依法享有决定、使用权以及变更自身名字的权益即为人名权。
在实践中,侵犯姓名权的情况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第一,对他人决策、使用、更改名字施加不当干预;
第二,未经许可直接盗用他人的命名;
第三,未经允许或者未得到授权,擅自以他人的身份进行各类活动,企图以此提升自我价值或者获取非法的利益;
最后就是冒用他人的姓名,利用别人的名字,冒充他人开展业务,旨在借此实现某些不可告人的目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