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某人以营利为主要动机,积极参与并成功实施了如下所述任意一种行径,且最终达成了介于非法所得数额不小以及具有其它严重情节之间的程度,便可视为已触犯了侵犯著作权罪的既定成案标准:
他们可能未获著作人准允,擅自复制、发行或通过现代信息网络将其作品向大众广泛传播;
也可能违规出版已有专属出版权的书籍;
同时还有可能在未得许可情况下,非法复制、发行及通过互联网大众传播他们自己生产的音像制品;
最后,也不排除其他涉嫌侵犯著作权的潜在行为可能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