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携带刑事拘留之名并无案底可言。
所谓刑事案底,乃是指经由法院审判后,判定为有罪者或是被告人身份信息、犯罪行为实况记录以及司法审判过程、结果等相关资讯合辑成档的资料库。
在此刑事案件中,拘留乃公检两部门在对直接受审案件进行侦查阅卷期间,面临特定紧急状况,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者所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行动自由的强硬手段。
然而,刑事拘留并无形同刑事处罚,仅仅仅是侦查过程中的一项强制程序,因此并不存在案底一说。
唯有接受刑法规定的制裁,方能留下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