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的相关诉讼时效应为三年整。
鉴于人身损害属于广泛意义上的侵权行为,故该类侵权引起的诉讼时效通常设定为三年时间。
然而,在具体法律规定中也存在相应的例外情形,例如对于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清除阻碍或消除潜在风险等方面的请求权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从权利人明确知晓自身权益受损及义务人身份之日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但若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则应遵循其具体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同样自权利人明确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权益受损及义务人身份之日开始计算。
然而,若自权利遭受损害之日起已超过二十年,则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除非存在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是否适当延长诉讼时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