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者可以通过提供
证人证言以及录音录像等
证据来证明其当时并不知情。
当道路交通过程中发生
意外事故,若某一方向肇事者选择逃避相关责任,则
逃逸行为将会承担起事件的全部责任。
在此情况下,强调自身的不知情并同时负责任地提供足够支持此论点的证据显得尤为关键。
关于
肇事逃逸的概念,它特指
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为了规避法律责任而采取逃跑的行为模式。
这类行为若满足特定的主观和客观要素,便会触犯
刑法中的交通
肇事罪行。
交通肇事罪是指在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的基础上,因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引发
人员伤亡或
公共财产蒙受巨大损失,而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接受
刑事惩罚的行为类型。
关于事故的
处理方式,若事故现场无法进行恢复,且事故责任已明,损失较小,那么当地交通警察部门通常会寻求通过让事故的双方协商的方法解决问题。
如若协商未能成功,交通队可依据法律规定出具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由对方向签字确认,之后便可领回属于各自的肇事车辆(若车辆已被扣押)。
如果对此结果表示异议,可以根据
认定书向相应的法院提
起诉讼以求公正。
证据种类繁多,具体包含以下几类:
1.
当事人陈述;
2.文字档案记录;
3.实
物证据;
4.音像资料;
5.微电子产品内的内容;
6.
证人证词;
7.鉴定结论;
8.现场勘验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
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
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
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