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侵犯名誉权行为所产生的严重性,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对其施以惩处的形式及标准包括:
(一)责令侵权方立即终止违法行为;
(二)责令其清除任何可能阻碍或妨害受害人行使权益的障碍物;
(三)要求其采取适当措施消除侵权行为可能引发的危害;
(四)命令其归还非法侵占的受害人个人物品或财产;
(五)逼使侵权方恢复被损害或破坏的事物状态至原有状况;
(六)要求侵权方修复破损不堪或丧失功能的东西,或者对损坏的部分进行重新制作、替换;
(七)责令侵权方无条件地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义务持续履行相关义务和承诺;
(八)根据实际情况判处侵权方给予受害人相应的经济补偿以弥补其遭受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九)依规出具违约金以督促侵权方遵守相关规则和规范;
(十)责令侵权方以各种方式消除侵权行为对受害人声誉和形象造成的负面影响并尽力恢复其名誉地位;
(十一)责令侵权方向受害人赔礼道歉,表达诚挚的歉意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