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期间由一方于婚前独立支付首付款及在银行进行贷款,而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
偿还贷款的住房,若不幸面临
离婚问题时,
财产分配事宜将依据双方签署的协议进行处理。
如若双方未能达成共识,则需法院进行裁决,判决该住宅归属首付款支付方所有。
然而,对于婚后共同所承担的房贷以及相应财产的升值部分,将由取得房
产权的那一方对另一方作出适当的
赔偿。
倘若
离婚时双方仍尚未正式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对于房屋的分割无法产生共识的情况下,人
民法院应审慎考虑不予审理
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是依据实际状况,裁决由
当事人自主使用该房屋。
待房屋完全取得权属后,若再出现争议,可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
申诉,要求解决相关争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
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
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