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个人诈骗公私财物,立案标准如下:
涉及金额达3000元人民币以上者,被认定为“数额较大”;
而涉及金额若达到3万元人民币以上,则被划入“数额巨大”之列。
至于罪犯通过诈骗获取到的财物,如累积金额达到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情况,则可以被视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此举是判断诈骗罪案“情节特别严重”的关键要素之一,然而并非唯一决定性因素。
对于刑事案件中存在的共同诈骗犯罪问题,我们应当根据罪犯在共同犯罪中所参与的骗取金额,来确定其犯罪数额,同时还要参考他/她在整个案件中所扮演的角色定位、发挥的作用以及所获得的非法所得金额等多个角度,来进行深入细致的法律分析与量刑裁决。
关于针对诈骗公私财物的法律惩戒措施,我们在法律条文中做了明确规定:
对于涉及金额较大的情况(即超过3000元人民币),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且按照情节轻重扣罚或单处罚金;
倘若涉及金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话(例如诈骗行为导致受害人身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则可能会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同时执行扣罚或单处的罚金处罚;
但是,如果涉及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例如诈骗公款或者受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那么就必须面对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刑事判决,此外还可能面临罚款或者没收财产的附加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法规中还有特殊情形的规定,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务必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