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以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事,主要含义在于行为人以非法方式获取或者掌控了他人之财货,这种情况通常会在财产犯罪以及某些特定类型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有所体现,比如说盗窃罪、抢劫罪等等,乃至涉及到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罪状中。
在这些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动机是明确的犯罪意图,他们试图通过实施不法行为,从而实现对他人财物的实际非法控制。
重点并不在于相关财货是否已现实地被行为人所持握,更重要的是,该等财物已处在行为人可自由支配与处理的状态。《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