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条款中,关于其效力的约定主要涉及到生效时间的确定、生效前提条件以及解除时间和解除条件的明确。
这些均参照了我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法规,其中具体规定如下: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于特定条件下附加条件,但若该条件与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相悖,则不应予以附加。
对于附有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达成之时起即刻生效;
而对于附有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样自条件达成之日起失去效力。
此外,第一百六十条还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亦可附加期限,但若该期限与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相悖,则不应予以附加。
附有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而对于附有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之时起失去效力。《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
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