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行为所使用的作案工具,通常情况下都会被依法长期扣押。
依据我国相关法制规范的最高要求,对于犯罪人员所有的违法征得的物质财富,应当全面采取措施进行追缴或者督促退还;
同时,对于受害者依法所有的财富,也应在第一时间内返还给其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受害人;
此外,对于那些具有犯罪目的并用于实施犯罪的违禁品及个人财物,都应当坚决予以没收。
通常情况下,被扣押的这些涉案物品,在处理完毕之后,大多数都无法再次取回。《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