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由本律师明确指出,抵押人所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应超出其提供作为抵押标的之财产的价值,若债权数额超出此范围,则可考虑增设担保人为保障债权人利益。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之规定,在抵押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依然享有对其抵押财产的自由处分权,但如与当事人之间另行约定禁止此类行为者,应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在此情况下,即便抵押财产发生转让,抵押权之效力亦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然而,当抵押人决定出售或转让抵押财产时,他必须依法及时通知抵押权人为妥。
倘若抵押权人能够通过提供相应证据来证明该抵押财产的转让可能会危及其抵押权益,那么他们有权要求抵押人将该转让所得款项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者将其存至指定账户以备将来清偿之用。
这其中需要注意的是,转让所得款项超过债权数额的那部分资金归属于抵押人所有,而剩余未能清偿的部分理应由债务人负责偿还。《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