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定,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处罚之行政诉讼时效应控制在总计六个月以内。
在此范围内,若公民、法人或其它相关组织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并展开诉讼活动,其必须自知晓或有理由相信行政机构已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个月之内启动相关程序。
然而,如果有相关法律条文有所不同限定的情况出现,则除外。
譬如以涉及不动产为由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如果已经过去了整整二十年,那么对于其余未满五年的案件而言,如果诉讼请求是在行政行为作出之后提出的,则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受理和审理。
这一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中的明确规定得出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