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若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绝履行支付抚养费用的义务,那么直接监护和抚养子女的一方便有权向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及子女的合法权益。
在经过法院的公正审理与裁决之后,若对方仍然坚持不予支付抚养费用,那么作为男方的监护人,他们有权依法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或者,法院亦可委托被告所在的单位协助执行此项事务,即每月定期从被告的工资账户中划拨相应的抚养费用,以此来确保抚养费用的及时支付,并强制被告履行其应尽的法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